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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ng Association ,缩写B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及外埠为农产品流通服务的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企业,农业产销合作组织,农产品采购商,农产品交易市场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业务的个人及关心农产品流通的各界人士等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8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内的业务

包括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政策调研、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评、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具体为:

(一)推进安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销售。

(二)为会员提供农产品展示展销、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打造会员单位安全农产品品牌;开展公益服务、组织优质农产品推介、市场推广、咨询培训、商务考察、招商洽谈、资质认证、评优创先等活动。     

(三)加强政府、市场、大型农产品销售终端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掌握国内外农产品流通的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农产品流通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五)以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为指导,建议农产品生产基地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  

(六)打造北京农产品流通全面信息服务公益平台,促进首都安全农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七)承担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任务。

(八)本协会严格遵守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建设承诺,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践行行业自律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章  会员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诚信经营;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承认本章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企业,农业产销合作组织,农产品采购商,农产品交易市场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业务的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

(六)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十七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1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二十四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八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一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三十二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

四十一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四十六 本章程经2019年4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四十八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农产品流通协会

2019年4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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