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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13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为提升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制定了《关于申报202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首都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和流通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构建与首都城市功能相适应的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继续提高农产品供应主渠道建设水平,优化、均衡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大幅提高设施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在此背景下,市商务局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奖励政策,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促进全市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制定《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中主要包括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材料4部分。

  支持方向:支持符合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升级改造,转变经营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支持完善标准化交易专区、配送中心、冷藏冷冻、电子结算、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处理、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截至申报之日,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成立时间应满一年。2.项目应由具备经营资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由与具备经营资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投资建设。租赁期需满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3.项目实施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且能够按计划实施,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投资,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5.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申报方向或内容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申报企业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申报企业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支持标准: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书(点击下载);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点击下载);

  3.2024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5.项目开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和支出凭证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项目申报流程及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征集2023年1月1日(含)以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和《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后报市商务局。于2024年9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二批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10-5557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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