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物流字〔2023〕4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助力首都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做好2023年度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生活必需品、日用消费品等商贸领域物流为重点,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安全生产,提升商贸物流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商贸物流转型升级,推动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标准化发展、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的商贸物流项目。
(一)支持商贸物流智能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提升物流自动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支持流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打通信息流、物流,促进实现物流标准化一贯化衔接、信息协同化共享,提高流通供应链协同运作效率和水平。
(二)支持服务城市运行保障的商贸物流新模式示范项目。推进商贸物流转型升级,鼓励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多式联运等模式发展,支持绿色物流技术和模式创新应用。
(三)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项目。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升级,发展全程冷链物流服务,鼓励冷链配送模式多元化创新发展。
(四)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物流基地内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二、支持内容
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物流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软件开发及硬件采购;自动分拣设备购置;1.2m*1.0m标准化托盘、标准化周转筐等标准载具及与其配套的货架等设施设备购置;电动叉车、手持终端设备、GS1信息采集和处理设备、物流作业监控等物流设备采购;物流环保节能技术应用及升级改造投入;冷链物流设备与技术应用及升级改造投入。
三、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
(四)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建设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及本通知支持方向,并取得所需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文件。
(六)申报的物流建设项目应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时间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五、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见附表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表3);
(四)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七、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完成初审后,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汇总上报至市商务局,上报前务必先与市商务局联系人(见后)电话确认相关信息。市商务局将通过复审、第三方评审、验收等程序对申报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联系人:物流发展处;联系电话:010-55579408)